點擊數:2361442014-07-10 11:10:14 來源: 福建省物價局
各市、縣(區)物價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
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等八部門《關于印發做好常用低價藥品供應保障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衛藥政發〔2014〕14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856號,詳見附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公布我省定價權限范圍內低價藥品清單[點擊下載],并就符合日均費用標準的低價藥品有關價格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低價藥品清單均標明藥品的通用名稱和劑型,清單所列劑型的各個規格均應執行低價藥品相關政策。清單所列劑型中涉及按照特定企業或特定情況制定的藥品價格,日治療費用符合低價藥品標準的,按照低價藥品價格政策執行;不符合低價藥品標準的,按現行有關價格政策執行。
二、列入低價藥品清單的各藥品劑型取消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價格,在日均費用標準(西藥不超過3元,中成藥不超過5元)內,由生產經營者根據藥品生產成本和市場供求及競爭狀況制定具體購銷價格。
三、列入清單的低價藥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確定價格。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做好低價藥品生產成本及實際購銷價格的監測工作,對獨家生產或具有一定壟斷性的藥品要重點監測。對不合理的提價行為,要依法重點監管,并及時報告省級價格主管部門;對價格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四、國家公布的低價藥品清單按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布時間開始執行;我省定價范圍內低價藥品清單自2014年7月1日起執行。
附件: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改進低價藥品價格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856號)[點擊下載]
福建省物價局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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